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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省高院“1313”工作总体布局和市中院3.0版本“1237”总体工作思路,扎实推进省高院业务工作“精品工程”与市中院“精品计划”,2024年,双阳法院继续深化“精品工程”工作,在院领导、中层正副职、员额法官及青年干警的共同努力下,努力撰写和发表更高水平的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司法建议、审判案例、裁判文书等各类“精品工程”成果。在全院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努力营造调查研究、钻研业务、求真务实自由之门翻墙手机版本、守正创新的浓厚氛围,构建全院人人积极参与调研工作、调研成果有效转化的大调研工作新格局,努力推出更多立得住、叫得响的精品成果和典型经验,努力打造一支精神昂扬、业务精湛、研究能力强、理论水平高的法院队伍。持续为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的价值引领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为中国式现代化宏伟蓝图贡献双阳法院的智慧和力量。

  本篇“精品工程”专栏发布由太平人民法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孙冠军,司法警察大队法警魏禹征共同撰写的《虚拟货币交易的效力》一文。

  孙冠军,男,1970年2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太平人民法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1994年考入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历任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平湖人民法庭副庭长、民事庭副庭长、刑事庭副庭长、奢岭人民法庭庭长、太平人民法庭庭长,一直工作在审判工作第一线,曾荣获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能手等荣誉,具有较为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

  魏禹征,男,2000年10月生,毕业于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4年6月考入双阳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位,现于太平人民法庭协助工作。

  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媒介与投资工具,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与生活中。然而,虚拟货币的交易效力在法律和学术界仍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虚拟货币交易的效力问题。

  虚拟货币,又称为互联网币、数字货币或者电子货币,这与我们现实中使用的货币全然不同。在“互联网社会形态”里,人们根据自己的需求成立或者参与社区,同一社区成员基于同种需求形成共同的信用价值观,虚拟货币就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货币形态”。[1]比特币、泰达币等是目前市场上较为知名的虚拟货币种类。从属性上看,虚拟货币并不具备传统货币的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及世界货币等全部职能,因此,它并不能被完全等同于现实世界的货币。然而,在特定的虚拟环境中,虚拟货币却实际上能够作为等价物进行交换,购买虚拟商品或服务,甚至在某些平台上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

  我国第一份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文件为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但该文件仅是涉及比特币,不涉及其他虚拟货币。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于2021年9月1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一种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这种数字货币并非国家货币当局发行,因此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传统货币的属性。在我国及全球多数国家的法律法规中,虚拟货币并不被视为法定货币,因此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通的法律地位,其交易行为也不直接受到货币法律的保护与约束。

  尽管现行法律和政策对虚拟货币交易持否定态度,但学术界对此却存在不同看法。一些学者认为,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其法律地位尚未明确,不宜一概而论地将其认定为非法。甚至有学者认为,虚拟货币的数据属性只是载体,财产属性是其本质,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可以在特定环境中作为等价物进行交换,因此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虚拟货币的应用场景将更加广泛,其法律地位也亟待明确。然而,也有学者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虚拟货币交易存在巨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危害,如果放任其发展,将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应严格禁止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并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打击。

  《通知》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也与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致。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十六批指导案例第199号案例中,法院认定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但需要注意的是,199号案例中案涉虚拟货币数额巨大,且当事人明确指出是用于投资理财的,因此具备融资性质,从合法性上便否定了合同效力。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将虚拟货币转换为美元市价,再转换为人民币,这相当于是在要求变相兑付虚拟货币,法院自然不能支持。这告诉我们,想要将虚拟货币兑换为法定货币的行为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因此交易虚拟货币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了各类渠道的虚拟货币交易,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各类虚拟货币交易依然存在,尤其是通过“翻墙”“暗网”等手段进行交易,这导致了大量法律风险。在这些虚拟货币交易中,除了采取非法手段交易导致的风险外,由于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交易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可能会面临较大的履约风险。例如,在交易过程中,因交易对手身份无法确定、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剧烈等问题,可能导致交易无法达成。除此之外,虚拟货币的不可逆性也意味着一旦交易完成,若一方违约,将很难通过传统途径追回资金。虚拟货币交易具有较高的匿名性,导致虚拟货币容易成为洗钱、恐怖主义融资、诈骗等非法活动的工具。由于缺乏中心化的监管机制,虚拟货币交易的追踪和控制变得极为困难,特别是在匿名网络(如暗网)中进行的交易,执法机构几乎无法追查到实际的交易主体。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对虚拟货币非法交易进行监管,涉及到的法律和技术问题极为复杂。

  由于虚拟货币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创新性,现有法律体系往往难以及时跟上其步伐。导致在虚拟货币交易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种滞后性可能导致监管空白或监管套利,从而增加了虚拟货币交易的风险与不确定性,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案件往往被判定为合同无效,虚拟货币交易违反了金融管理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因此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因虚拟货币交易产生的纠纷,往往判决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但具体操作中却面临诸多难题,如虚拟货币价值难以衡量、交易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如何恢复原状等。

  此外,虚拟货币具有跨境流动的特性,使得其交易行为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政策和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在一些地区,虚拟货币被视为资产或商品,而在另一些地区,它可能被视为非法的金融工具。这种立法上的不一致,导致了国际虚拟货币交易中的法律适用混乱,交易双方往往难以确定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则。

  涉案虚拟货币是目前司法机关颇为棘手的现实难题。一方面,《公告》与《通知》的相继发布,进一步明确了对虚拟货币交易的严格限制。政策的调整不仅重塑了虚拟货币的法律定位,将其从潜在的货币替代选项转变为非法金融活动的焦点,同时也对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尤其是在虚拟货币性质的法律认定及其司法处置流程上,提出了全新的挑战与要求。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又对虚拟货币存在现实的处置需求,在集资诈骗、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洗钱等相关案件中,司法机关需要把扣押的虚拟货币变现,以实现认定犯罪金额或上缴国库等目的。此外,还包括在民事案件中可能作为财产保全对象的虚拟货币,以及在行政违法活动中被没收的虚拟货币,都存在处置问题。由于传统的处置方式如拍卖、变卖等因违反现行法规而难以实施,导致大量虚拟货币被封存,无法转化为流动资金,影响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2]。

  虚拟货币交易高度依赖于区块链等先进技术,而现有的法律体系在处理这些技术问题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技术与法律的融合难题不仅增加了监管难度,还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和争议。因此需加强跨学科研究与合作,推动技术与法律深度融合与创新发展。

  虚拟货币交易的去中心化和全球化特点,使得跨境交易变得非常普遍。然而,不同国家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态度差异很大,这导致了跨境交易中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的问题。例如,一方当事人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进行的交易,可能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管辖权。由于各国法律对虚拟货币的定义、监管要求等不一致,交易争议的解决变得更加复杂。此外,虚拟货币交易的跨境性质也带来了执行难题。例如,即便一国法院作出了有利于某一方当事人的判决,但由于虚拟货币的跨境流动性,如何在其他国家执行该判决,成为实践中的一大挑战。

  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效力问题,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要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公告》出台前进行的虚拟货币交易应该如何处理给出相应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对于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查封、扣押虚拟货币却无法进行处置的问题,出台可行的、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方案。同时,还应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为误入非法交易的投资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为了减少非法交易虚拟货币的情形,应当积极推动技术创新,增强虚拟商品交易的透明度。虽然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的特性,但技术进步已经使得一定程度的交易追踪成为可能。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与虚拟商品交易平台和区块链技术公司合作,建立透明的追踪机制,以便在必要时追查可疑的交易活动。例如,区块链分析工具已经能够分析链上的交易数据,以识别可能与非法活动相关的地址或交易。通过在法律上引入强制性的报告机制,虚拟货币交易的可追踪性将得到增强,有助于防止洗钱和非法融资等违法行为,防止不法分子以合法平台为掩护从事非法交易。

  虚拟货币交易具有跨境性特点,其监管需要国际合作与协调。因此,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共同研究制定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标准和措施,确保处理虚拟货币交易在全球范围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各国应加强在虚拟货币犯罪侦查、洗钱防控等领域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以有效打击虚拟货币相关的跨境犯罪活动。通过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非法金融活动,维护全球金融稳定和安全。

  由于虚拟货币交易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交易者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政府和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开展虚拟货币相关的公众教育,帮助用户了解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风险、反洗钱等要求,从而促使交易者自觉拒绝参与虚拟货币交易。另外,各类虚拟商品交易平台也应通过完善用户的身份认证、交易风险提示、资金安全保障等功能,提高用户的风险防范意识,降低交易中的潜在风险。

  虚拟货币交易的效力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它既涉及到法律的完善与创新,也关系到金融秩序的稳定与安全。在未来的发展中,在涉及新事物、新情况的案件中,要准确作出裁判,既要对该事物本身有所了解,也要对相关部门、行业的规章制度、规定沿革进行全面搜索和学习。我们应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积极应对虚拟货币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同时加强监管与引导,确保其健康有序地发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数字经济时代中更好地把握机遇、应对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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