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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区块链行业的发展和普及,比特币等加密网络虚拟货币进入大众视野,因虚拟货币有着一定的经济价值,被称为“网络黄金”,使得一些梦想“一夜暴富”的人趋之若鹜。近日,旌德法院审结一起关于购买“矿机”虚拟挖矿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被告返还货款。
2021年4月,杭某通过微信向陈某购买“矿机”平台及64个硬盘,共计42.9万元。杭某支付全部货款后,向陈某问询设备配置,但陈某推脱未履行交货义务。后杭某要求对方退还部分货款18万元,继续发64个硬盘,陈某退回18万元后仍未交付货物,杭某具状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返还货款24.9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合同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应返还相应的款项及利息损失。经审查,杭某与陈某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系买卖关系,买卖合同成立。2021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应进行全面整治。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因此,杭某向陈某购买“矿机”并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案涉合同系非法金融活动,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故陈某应返还货款。遂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杭某货款24.9万元。
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案涉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亦不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合同,陈某基于无效合同占有杭某的货款应予返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容易滋生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国家大力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背景下,广大群众应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谨防虚拟货币相关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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