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电脑翻墙
“翻墙”是一种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甚至会危害到国家安全。网络上非法售卖的这些“翻墙”工具,往往存在恶意收集用户信息、浏览器劫持、恶意捆绑等危害行为,会给使用者带来网络安全风险。
近日,三河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我市某网民私自搭建VPN翻墙工具,并通过收取会费的方式从中非法牟利,涉嫌提供侵入2021电脑翻墙、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在上级网安部门的支持下,经缜密侦查与分析研判,民警迅速查实该网民的真实身份为刘某,并锁定其活动轨迹。经过连续蹲守,2023年8月3日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刘某 成功抓 获。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刘某对其在网络上私自搭建“翻墙”工具为大量用户提供“翻墙”服务,非法获利数十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我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三条: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