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版翻墙器要怎么搞
2月16日,英山法院开庭审理了贾某某、郝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程罪一案,这是本市首例私自开发售卖“翻墙”软件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发现国内访问国外的网站受到限制,市场上的“翻墙”软件有缺陷,于是通过自学编程技术,搭建VPN“翻墙”软件,并与郝某某等人通过朋友圈、微信群及互联网上推广自己的VPN“翻墙”软件,被告人贾某某、郝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郝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英山法院刑事法官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益。最后,法庭宣布该案择期宣判。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网络科技犯罪。“翻墙”通俗地讲,就是绕开我国的法律管制去浏览境外服务器的相关网页内容,这是一种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也会危害到国家安全。日常生活中,为能够访问一些境外网站,部分网民会选择通过购买“翻墙”软件进行访问,由此产生了开发、售卖“翻墙”软件的群体。殊不知,售卖该类“翻墙”软件的行为可能触犯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网线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广大网民上网“冲浪”,要依法依规上网,不仅自己不能“翻墙”,更不能非法销售“翻墙”软件,莫要因一时糊涂,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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