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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整合人民币跨境清算渠道,提高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效率,适应我国跨境贸易形势发展的需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走出去”战略实施,人民银行组织建设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ross-Border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以下简称CIPS),为人民币国际化铺设“高速公路”。在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和功能投产难易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决定分期推进系统建设工作。2015年10月8日,CIPS(一期)顺利投产,重点建立符合国际标准和通行作法的整体制度框架和基础性安排,采用已经积累了丰富经验的实时全额结算模式,支持客户汇款和金融机构汇款等支付业务,较好地满足了全球各主要时区跨境人民币贸易、投融资业务等结算要求,便利了人民币在全球的使用。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出发,顺应市场需求,人民币国际化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地位显著提升,人民币在全球使用不断扩大。相应地,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需求不断增长,对支撑人民币国际化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人民银行加快建设CIPS(二期),分阶段投产更多功能,并做好相关配套安排,进一步提高人民币跨境资金的清算、结算效率,为全球用户的人民币业务提供更为稳健、便捷、灵活、高效的清算结算服务。
一是丰富结算模式。在实时全额结算模式基础上引入定时净额结算机制,实现流动性更为节约的混合结算机制,满足参与者的差异化需求。二是支持金融市场业务。根据不同金融交易的资金结算需要,系统能够支持人民币付款、付款交割(DvP)结算、人民币对外币同步交收(PvP)、中央对手集中清算和其他跨境人民币交易结算等业务。三是延长系统对外服务时间。系统运行时间由5×12小时延长至5×24小时+4小时,全面覆盖全球各时区的金融市场,充分考虑境外参与者和其客户的当地人民币业务需求,支持当日结算。四是拓展直接参与者类型。引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类直接参与者,明确不同类型参与者的准入条件,为引入更多境外直接参与者做好制度和业务准备。五是进一步完善报文设计。增加报文类型和可扩展性,优化报文字段定义,便利参与者和相关部门进行合规管理。六是建成CIPS备份系统。实现上海主系统向无锡备份系统的实时数据复制,提高了CIPS的业务连续运行能力。
人民银行基于CIPS整体设计,并充分考虑国际通行作法,对原有制度进行修订后,发布《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银发〔2018〕72号,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以国际通用业务术语为基准,便于CIPS国际业务推广;重点关注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审慎防范结算风险;新增境外直接参与者准入标准、金融市场业务处理要求等内容;明确混合结算机制的实现方式和清算纪律。
CIPS运营机构根据《业务规则》相应修改并发布《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等配套运行规则及技术规范等,保持CIPS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为满足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差异化支付结算需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并向参与者提供更为灵活的流动性节约安排,CIPS(二期)在CIPS(一期)实时全额结算(RTGS)模式的基础上引入定时净额结算(DNS)模式,实现混合结算功能。RTGS模式适用于时效性强、金额大、逐笔的支付业务场景;DNS模式适用于频次高、金额小、笔数多的支付业务场景,在设计上综合权衡了安全与效率,并采用流动性节约算法,便于参与者的头寸管理。
CIPS(二期)的所有直接参与者均可发起RTGS业务。考虑到DNS业务相关风险管理的需要,符合审慎管理要求且业务场景不违反监管规定的直接参与者可发起DNS业务。CIPS通过明确业务准入标准、设置业务限额、要求结算保证金和提高结算优先级等多重机制,防范DNS相关结算风险。
自2018年5月2日起,CIPS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工作日全天候运行,运行时间调整为5×24小时+4小时。系统业务处理分为日间场次和夜间场次。一般工作日的日间场次运行时间为当日8:30至17:30(其中17:00至17:30为清零等场终处理时间)。考虑到我国所处的时区,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日间场次运行时间提前为当日4:30。夜间场次的运行时间为当日17:00至下一自然日8:30(其中8:00至8:30为清零等日终处理时间)。
CIPS运行时序的调整是顺应人民币国际化和我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的要求所做出的重要努力。调整后,系统运行时间实现对全球各时区金融市场的全覆盖,有力支持全球的支付与金融市场业务,满足广大用户的人民币业务需求。
CIPS(二期)在已经确立的参与者分级管理框架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参与者管理相关要求,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管理,规范参与者业务行为,及时识别并防范相关风险。一是基于“同类业务,同样标准”、中外资一视同仁等原则,按照参与者类型、所在司法辖区、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等,分别明确准入要求。二是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强化参与者日常管理,强调纪律约束要求。三是建立参与者事后管理机制,规范争议解决方式。
根据业务规则,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均可申请成为CIPS的直接参与者。同一司法管辖内,同属一个法人的机构只能申请一个直接参与者身份。
银行类直接参与者的准入条件有:具备法人资格或是法人指定的机构;具有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资格;是具有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的境内机构或委托境内银行类直接参与者作为其资金托管行的境外机构;支持业务集中处理与直通处理、满足信息安全性和系统可靠性要求;具有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流动性风险的方案等。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类直接参与者的准入条件有:是以人民币进行金融交易、资金结算的法人机构;支持业务集中处理与直通处理、满足信息安全性和系统可靠性要求;具有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流动性风险的方案等。在CIPS开立账户的境内机构应具有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
境外机构因所处司法管辖区域不同,为避免出现法律冲突,其申请直接参与者还要符合特定要求:银行类境外机构还应取得其所在地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出具的意见书;在境内没有商业存在的还需要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审慎管理相关要求。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类境外机构还应取得其所在地监管当局出具的意见书;在CIPS开立账户的应委托境内银行类直接参与者作为资金托管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可以申请成为CIPS间接参与者,申请时应具备法人资格或是法人指定的机构,具备集中处理其境内业务的能力等。
CIPS具有丰富的机制安排,支持参与者做好自身流动性管理,保障跨境支付业务顺利进行。一是设置直接参与者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只有具备良好流动性管理能力的机构才能加入系统,并开展相应业务;二是支持直接参与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利用注资(预注资)、调增和调减等方式从本机构(或资金托管行)在大额支付系统的账户获得流动性;三是提供队列管理、余额预警、自动缺款通知等辅助管理功能。此外,各直接参与者还可以利用现有的全国同业拆借中心的交易平台,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同业拆借方式获得流动性。CIPS(二期)暂不支持为直接参与者提供日间透支功能。
CIPS(二期)时序调整后的夜间时段正值欧美金融市场的营业时间,且将开通定时净额结算业务,对参与者的流动性管理要求提高。为此,人民银行决定为银行间货币市场加开夜盘,CIPS直接参与者可根据结算需要,通过银行间货币市场融入资金注入CIPS账户。这种新的制度安排可以满足境内外直接参与者夜间调剂流动性的需要电脑翻墙 浏览器,保障支付清算安全,也有利于境内外金融市场接轨,对支持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未来,可有序向全球人民币业务参与主体开放,推动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