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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科技公司旗下的“快某”APP,是一款广受欢迎的短视频直播平台。然而,平台运营方却发现了一些异常情况:部分直播间的粉丝数量、点赞量、评论数等数据在短时间内出现了异常增长,这些数据的增长速度远远超出了正常范围,明显不符合常理。经过深入调查,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原来是一些主播为了营造直播间人气旺盛的假象,使用了杭州某网络公司开发的直播场控软件,也就是俗称的“涨粉神器”。这款软件通过批量购买虚假关注、点赞量、评论等方式,帮助主播“烘托人气”,制造出一种虚假的繁荣景象手机win8翻墙免费。在该软件运营的一年多时间里,杭州某网络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收取充值总额近50万元。这种行为不仅欺骗了观众,也严重扰乱了直播行业的市场秩序。
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某网络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杭州某网络公司开发的软件,操控真实批量账号,通过批量设置关注、点赞、评论、加入粉丝团、刷弹幕、分享至其他社交平台等方式,制造直播间的相关虚假人气、热度、数据,以此帮助直播间对其关注数、粉丝数、点赞量及评论次数等进行虚假宣传。这一行为导致消费者对虚构数据及用户评价产生错误认知,影响了平台上数据的真实性,破坏了平台直播间评价推荐体系以及软件所打造的互动生态系统。不仅如此,该软件批量化的操作方式还额外增加了软件运行的数据量和数据流,增加了平台治理难度和成本,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最终,法院判决杭州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针对“快某”产品的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
除了民事责任,流量造假行为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例如,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虚假流量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在浙江宁波的一起案例中,王某从朋友处听说直播间刷流量“助阵”非常赚钱,便向长沙某科技公司购买了大量手机、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翻墙工具和“云控软件”,设立群控机房,雇佣人员操作接单系统和群控软件。通过操控软件,他让机房里的上千部手机自动进入某短视频平台直播间,并进行关注、点赞、评论等任务。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不到四个月的时间里,王某收入近300万。最终,王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此外,如果流量造假行为涉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还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如果通过造假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则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对于被侵害利益者来说,当遇到流量造假行为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维权。首先,可以向直播平台投诉,平台通常会依据相关规则对造假者进行处理,如封号、限流等。其次,被侵害利益者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造假数据记录、损失证明等,以不正当竞争或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最后,还可以向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由监管部门对流量造假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直播行业的“流量造假”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法律是维护市场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流量造假”这种违法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广大从业者也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信经营的理念,共同推动直播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只有这样,直播行业才能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不断前行,为观众带来更多有价值的内容和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