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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起合同纠纷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在被都安法院执行局依法传唤后,迫于法律威严,履行了还款义务。
申请执行人韦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文书生效后,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韦某于2020年4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于2020年6月23日终结执行。直至2021年10月,唐某仍未主动履行义务,韦某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10月14日,执行干警来到被执行人唐某住处敲响了房门。执行干警敲门后,被执行人从门缝看到,却装作家中没人意图蒙混过关。“唐某,我们知道你在家,赶快打开房门。”执行干警继续敲门,并不断对屋里的唐某进行明理释法,告知其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但房间内静寂无声,久敲未开。执行干警当机立断借来梯子翻墙进入被执行人家中,将其直接实施拘传。被执行人被拘传后,立马“怂”了,急忙向申请执行人亲属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蓝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蓝某多次推诿、拖延执行。10月15日早上7点,都安法院对被执行人蓝某进行强制执行。
在执行法官不停地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的情况下,蓝某仍在找借口拖延执行。承办法官立刻对其出示了拘传票,将其带回法院。最终,被执行人慑于法律威严,连忙联系其亲属筹钱,被执行人蓝某的亲属先代偿1.5万元的案款,对剩余所有欠款作出担保,被执行人蓝某与申请执行人苏某达成和解协议,都安法院暂缓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拘留措施。
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当事人胜诉裁判权的最后保障,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都应该被严厉打击,都安法院执行局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用实际行动,切实解决执行难、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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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成焕(1914-1938)1914年叶成焕出生在河南光山县。1929年参加革命,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0年参加鄂豫皖红军,先后任指导员、营政委、团政委、师长、师政委等职。抗日战争爆发后,叶成焕任八路军第129师386旅772团团长,为129师在抗战初期的“三战三捷”做出了重大贡献。1938年4月18日,为国捐躯,终年24岁。2009年,叶成焕评为100位为新中国成立作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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