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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1980年,全国妇联等十个单位起草了婚姻法“修改草案”,修改内容包括提高法定结婚年龄等几个问题,而最难处理的,则是对离婚问题的规定。
“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这条新中国成立初期颁布、已执行多年的规定,竟出人意料地引起了一场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是完全正确的,是对人们感情生活的理性尊重。情感是维系婚姻的伦理契约,强制感情已破裂的两人同住一个屋檐下,只会压制并扭曲人性,随时可能爆发一场后果难料的冲突。持这种观点的,城里人、知识界和领导干部居多。一些学者引用恩格斯的经典言论:“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这种主张,有人称为“感情说”。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大有问题。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就能离,这实际为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等不道德行为开了方便之门。近几年的离婚乱象跟这一规定有很大关系。
他们主张:一方要求离婚,理由正当的,准予离婚;理由不正当的,不准离婚。所谓理由不正当,所指主要是“喜新厌旧”“另寻新欢”“第三者插足”之类。这种主张,有人称为“理由说”。
为此,法制委员会在彭真的指导下提出了修改方案,在离婚规定中增加了“感情确已破裂”这个条件,改成“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如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反对意见从两个对立的角度提出了异议。 一种意见是,增加“感情确已破裂”的限制条件仍然乏力。对“喜新厌旧”、有“第三者”的人,不能这样轻易离婚,“这是对违反道德行为的鼓励”,一些女委员尤其持此种看法。但这受到了其他几位委员的质疑,认为“道德上的错误不能用不准离婚的办法来惩罚”,有人说“应当用批评、处分的办法处理”,也有人说“可以考虑在财产分割时更多照顾没有过错的一方”。 另一种对立意见是,反对增加“感情确已破裂”这个条件,认为它“没法操作”。
曾任中国科学院副院长、党组书记的张稼夫,是从晋绥根据地走出来的老同志,和彭真很熟悉。他激动地从会场后面走到彭真面前,指着条文问彭真:“加上‘感情确已破裂’,彭真同志,你手里有没有一把尺子衡量这个界限?如果有,我就同意。如果没有,那就是让法官说了算,该离婚的长期拖着离不了,我不赞成加。”
只见彭真冲着张稼夫笑了,说:“稼夫,你真把我问住了。按我原来的想法,也不想加这句话。对离婚案件,法院态度偏严,过分强调调解,久拖不决,导致当事人长期痛苦,甚至激化矛盾,造成凶杀案件。但现在大家分歧这么大,总得找出一个大家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加上这条,说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在婚姻上是强调以感情为基础的。”
彭真曾任中共中央晋察冀分局书记。当时,一位领导干部的爱人喜欢上了另外一个男人,夫妻间矛盾很激烈。男方要求离婚,但组织一直不批准,怕影响不好。结果,这个干部忍无可忍,一气之下把那个“第三者”打伤了。彭真说,真“不愿意处罚他。但他犯了法,不处罚不行。如果我们早一点允许离婚,就什么矛盾都没有了”。
彭真看完后,笑着对大家说:“一位老同志给我们来了一封信。此人叫夏之栩,是革命先烈赵世炎同志的夫人。这信的大意是建议我们对离婚不要限制太严。夏大姐说,现在有的领导干部谁离婚都要干涉如何不翻墙用google浏览器,这不好。人家过不下去了就分手,我们管那么多事干什么!” 信的大意讲完,会场里笑声一片。
吃饭间,几位老同志感慨道:“一个条文的讨论,花了两个小时,总算定下来了。”彭真说:“立法总要多听不同意见,才能把问题搞准。相同意见没有什么可讨论的。民主就是要‘麻烦’一些。”
纯生:民主就是要“麻烦”一些——一个法律条文背后的故事,载2017年7月11日 全国人大官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