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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丹阳市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日前一审宣判,向他人提供“翻墙”服务器浏览国外网站的杨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院方介绍,杨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1年假释不久后来到丹阳打工。“2019年的时候我接不到什么活,闲着无聊就自学‘翻墙’技术。”杨某说。所谓“翻墙”,就是绕过相应的IP封锁、内容过滤、域名劫持、流量限制等,实现对国外网站等网络内容的访问。
此后,杨某在与朋友、网友聊天时便经常提到自己“翻墙”上网的事。“他们知道后,会让我提供技术帮他们‘翻墙’,我觉得大家都是朋友,也很乐意教他们。”杨某交代。
就这样,杨某开始“授课”,“学生”中有他的同事、有认识时间较长的网友,还有一些经人介绍“慕名而来”的陌生人。“我用的服务器是花钱租的,所以在提供服务器给他们上网的时候,会视情况收取一定的费用。”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他通过面对面演示、微信语音指导等方式先后帮助多人注册40个账号用于‘翻墙’上网,获利1200余元。后侦查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了杨某的犯罪行为,将其抓获归案。
2021年4月,案件移送丹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结合账号数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勘验笔录等在案证据,该院认为,杨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该院依法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对其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
日前, ,经该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日前一审宣判,向他人提供“翻墙”服务器浏览国外网站的杨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结合账号数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勘验笔录等在案证据,该院认为,杨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谷歌翻墙网速太慢,该院依法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对其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