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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甲某在浏览网页时发现有人欲购买可以收看他国电视节目的“翻墙”设备,为牟取非法利益,2020年4月至2021年10月,甲某以750元至1200元不等价格购进一批电视机顶盒,后私自将“精彩直播”“Superman TV”“Go TV”APK等软件安装至机顶盒内,再以两倍进价将含有“外挂”软件的机顶盒通过网络销售给不特定个人。上述期间,甲某销售金额共计16万余元,非法获利8万余元。经鉴定:涉案“精彩直播”“Superman TV”、“Go TV”APK等软件属于非法网络接收软件,安装上述软件的机顶盒属于非法网络接收设备。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及软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国家对其他国家电视、广播等的引进和播出做出了严格的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以及为非法广播电视接收软件提供下载服务、为他国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接收提供链接服务等营利性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所得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公民个人或单位切不可为了一时暴利,扰乱市场秩序,从事违反法律规定的经营行为,否则得不偿失免费翻墙ip、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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