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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一提出多项工作措施,一是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通知二要求,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搭建ss翻墙教程,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通知二还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提及虚拟货币对支付体系的挑战,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温信祥表示,虚拟货币脱离了支付体系封闭运行,在内部账户间转账,与商业银行、支付机构、账户体系割裂,仅在兑换法币时产生联系;虚拟货币分流了银行和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削弱清算组织地位;虚拟货币还可能被用于非法活动,其匿名性使之更易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交易工具。
2021年5月18日,互联网金融协会、银行业协会、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公告,要求会员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兑换以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坚决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不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账户和支付结算、宣传展示等服务,同时提示社会公众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要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资金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