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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为“预付式消费”曾经的消费者和受害者,本人看了《解释》之后有几点感想:
根据《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整体维权结果还是以“填平原则”为主,以“惩罚性赔偿”为辅。这就导致违法成本很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过高。消费者在实际维权过程中会遭受时间成本等无形成本的新一轮损失。
《解释》第二十三条显示,“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解释》第二十三条,只有经营者终止营业这种情形,才能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时候,经营者仍在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的行为更为可恶如果翻墙用谷歌,也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是否终止营业不应是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前提条件。经营者是否是存在恶意行为,是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充要条件。
《解释》第二十三条将欺诈和诈骗混为一谈,可能导致明明构成诈骗犯罪却适用惩罚性赔偿。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的原因如果是经营了一段时间后因为经营不善而终止营业,且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可以给个惩罚性赔偿。如果是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马上终止营业,或者明知无能力经营还继续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终止营业,这就是构成诈骗犯罪。不应把惩罚性条款和犯罪行为编在同一法律条文内,导致该惩罚性条款将犯罪行为模糊为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