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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舆论衍生于互联网,网络舆论会带来正面效应的同时,其产生负面效应也不容忽视。本文以“4·1”沪县太伏中学事件为例,从网络舆论的非理性传播这一角度来研究,并探讨从传播主体、意见领袖、传播媒介、法律法规四个方面来促进网络舆论良性发展的措施。
陈力丹认为:“舆论是公众关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和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对社会发展及有关事态的进程产生影响。其中混杂着理智和非理智的成分” [1]。网络舆论凭借微博、微信、BBS等社交媒体进行传播,在这一平台上,新媒体的开放性和草根性,使得信息传播的门槛降低,相对应信息的质量也参差不齐;另外,现代信息传媒技术所赋予使用者的匿名性,吸纳更多人参与进来,能自由的表达观点,但匿名性又增加了传播者随意发布或转发信息的可能性;最后,公众的关注和舆情的形成,一定程度上能促进事件的解决,但超过一定的界限则容易产生媒介审判。基于此种传播环境之下,网络舆论的理性和非理性传播并行而存。
网络舆论是网民在社交媒体上表达自身的观点,当一观点形成了一定规模后所造成的社会影响。非理性传播是公众以“非理性”的形式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观点,造成观点的扩散。这种“非理性”的方式往往是伴以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现象出现,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目前,网络舆论的非理性传播往往伴随的是同情弱者或者是在没弄清来龙去脉的基础上“一边倒”的舆论反映。近年来,反转新闻、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层出不穷,例如罗一笑事件、台湾某女模特不堪网民语言暴力自杀、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中女司机的个人隐私被人肉搜索。这类事件的频发,意味着网络舆论的非理性传播也愈演愈烈,不仅破坏了健康的网络环境还延伸到现实社会中,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除上述事件外,“沪县太伏事件”为典型案例。
2017年4月1日,沪县太伏中学一学生在住宿楼外死亡。家属到达后发现孩子身上多处紫红淤血,疑生前遭殴打所致。事后,网上有该学生尸体的照片,引发了网民的多方热议,舆论一度极化认为该学生为他杀,也引起了多种猜测其死因的言论。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后有证据排除他人加害死亡。此事件本身透露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即如何规避网络舆论的非理性传播,借助社交媒体平台进行舆论监督而非情绪宣泄。
该事件发生后,微博、微信上不实的信息主要为该死者被害而亡。除失真信息外,还有与该事件无关但具有吸人眼球效果的视频,并配以“沪县太伏学生被打视频”等文字。在涉及“暴力、欺压”敏感信息的裹挟下,并配以相关的“被打”视频,这种叙事方式戳中了网民们的痛点,经社交媒体病毒式传播,舆情迅速发酵,导致网民们悲伤、愤怒等负面情绪四处弥漫。
直观思维方式是指人们未经分析和判断,而迅速对问题作出猜测、设想或结论。比如谣言就是直观思维与极端情绪的衍生品,在此次事件中,朋友圈的盛传的“谣言”为:当事人是被校霸打死。谣言是社会情绪的重要表现,暗示是群体互动的心理机制,在媒介事件中网络谣言与情绪化的舆论表达总是如影随形、相伴相生。
本次事件中存在着大量的发泄情绪为主的谩骂攻击、语言暴力,被骂对象主要为当地学校和政府等,甚至包括持不同意见者。自媒体时代人人都能是信息的生产者,生产者多意味着负面情绪潜在爆发点多,在本次事件语言和交换过程中,当有情绪化语言出现后,情绪则逐渐发酵,公众被裹挟的偏激言论继续传播,破坏其它受众的理性思考,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最后造成语言表达脱离正确的传播轨道。
在现实生活中,舆论的主体是公众,他们是自在的对于外部社会有一定的共同知觉,或者对具体的社会现象和问题有相近看法的人群,而网络舆论的主体就是网民[2]。
从规模来看,根据 CNNIC 第 39 次中国互联网统计报告,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3]。随着网民增加,网络舆论传播的平民化,每个人都被赋予着言论表达的权利。公民的主体意识又逐渐增强,网络环境的自由,人们在网上对一个事件或者话题进行谈论是公开的,传播的过程中,意见的相互碰撞将形成一定的规模,或产生某种偏向性,这种偏向性就很有可能煽动网民的情绪,最后形成正或负的网络舆论。
该事件4月1日至4月5日政府在舆情回应机制失灵,直到4月6日下午沪州市的新闻发布会上,泸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长公开了意外发生前的过程,其中包括:3月27日晚自习后,赵某翻墙出校,后被校方通报家长,接到父亲电线日开始发烧;当天夜里当事人曾做恶梦,惊醒其它同学;4月1日凌晨,生活老师探望过他。发布会还公布了关于网络上盛传的“保护法”的调查调查结果,调查了当事人的三名同学和爷爷奶奶后,表示没有欺凌和未听过此事。
虽然使得舆论初步平息,但错过了回应的最佳时机。一旦舆情回应滞后或者失当,网络舆论多次叠加后传播,往往能够形成高度共振,最终不利于舆情引导。
中国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快,但互联网整体发展时间短,伴随而来的问题为网络法律法规与管理的落后。中国相继出台了有关于互联网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但是这些条例的执行力不足所获得的效果甚微,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在互联网上随处可见。由于互联网虚拟性的特点,使得对网络法律法规的实施产生了极大的阻碍作用。部分的法律法规无针对性和适用性,类似于“转发500”可定犯罪等落到实处的法规,则更利于网络环境的和平与发展。
媒介素养是指人们对各种媒介信息的解读和判断能力以及使用媒介信息作为个人生活、社会发展所应用的能力[4]。作为网络舆论传播的核心主体网民,提高其媒介素养,引导网络舆论走向理性是当务之急。新媒体的匿名性,使人们能发表的言论不会遭受到周围人异样的眼光和谴责,网民就会在网络上宣泄自己的不满,用恶毒的语言,甚至是类似人肉搜索这样极端的手段。在本次事件中,网民在接触信息时应加以辨别后再予以接受、评论或转发,则有利于网络舆论良性发展。
社会学家拉扎斯菲尔德的“二级传播”理论指出,意见领袖完全深入到受众当中去,因而他能够更加切实地影响到受众的思维,进而使受众改变自己的态度和行为[5]。
以微博为例,微博的意见领袖为大“V”或一些官微,他们拥有几百万、几千万的粉丝,拥有强大的号召力,能影响粉丝也就是普通网民对某一话题的看法、态度甚至是决定。本次沪县太湖学生死亡事件中,微博上类似人民日报官微、中国新闻周刊官微的发声,通过意见领袖能够带领普通网民以理性的眼光看待事情,有利于遏制网络舆论的非理性传播。
美国传播学家麦库姆斯和肖提出,大众传播具有一种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6]。
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一样都具有“议程设置”功能,由于网络世界纷繁复杂,信息量巨大,网络媒体可以通过合理设置议程,正确选择报道内容和报道取向,引领着人们将关注的焦点放在正确的、理性的方面。从而形成良好的网络舆论。
在法律层面,应立法填补空白,明确权利边界。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网络参与,而是为公共权力与网络参与主体双方的行为划定边界。使网络中的权力结构更趋向于扁平化,在不破坏网络参与特性的基础上,构建一个能够最大限度激发网络参与主体积极性、发挥网络参与正面作用的框架。[7]要保证人们合法行使网络的权益并积极提供网络设施等基础服务,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基于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互联网发展为舆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但是在瞬息万变的新媒体世界,网络舆情的理想或非理性传播交替存在。从大环境来看,唯有网络主体自身加强自律,政府又进一步规范他律,才能最大程度规避网络非理性传播,促进网络舆论的良性发展。
[3] 张志安,沈国麟.一个亟待重视的全民教育课题——对中国大陆媒介研究的回顾和简评[J].新闻记者,2004(5).
编者按:近期,互联网应用适老化改造成为舆论热点。相比尚不熟悉互联网的老人,已经能够熟练掌握互联网应用操作的老年网民同样面临网络谣言、网络诈骗、虚假广告等陷阱,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远低于年轻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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