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墙回来电脑微信
值得每个人去看看不同的风景。不同的是,有的人靠脚丈量,去看“大漠孤烟直”,去看“黄河之水天上来”。有的人却靠“翻墙”, 实现“坐地日行三万里”。
当然,此“翻墙”并非指的是生活意义上的翻跃墙头,而是指通过某些设备或者软件,绕过我国互联网防火墙的监管,连接境外网络,访问境外网站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部分人确实可能因工作、兴趣等原因需要借助VPN“翻墙”软件访问境外网站。可是,却也有一些人看到了其中的“商机”,销售“翻墙”软件以牟利,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然涉嫌犯罪。
最近我院就办理了一起销售“翻墙”软件的案件。杨某是某技术服务公司的员工,找人开发了某直播APP,该APP可以绕过我国互联网防护墙接收境外多个电视节目。杨某通过出售该APP实现牟利高达几十万元。经广东省技术检测中心鉴定,安装该APP后,在手机终端即可观看到国内禁止传播的境外非法电视节目,该APP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中规定的“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的范畴。公安机关以杨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并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
虽然VPN在我们生活和工作中普遍存在,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任何限制的使用。2018年工信部明确规定,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者租用专线(含虚拟专用网络VPN)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基础电信企业向用户出租的国际专线,应集中建立用户档案,向用户明确其使用用途仅供其内部办公专用,不得用于连接境内外的数据中心或业务平台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私自建立VPN并向他人出售,以此牟利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向他人提供软件、设备达到一定人次的行为,视情节的严重程度会构成非法经营罪,从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本案例中的杨某销售含有VPN“翻墙”功能的APP,销售数额高达几十万,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行为,虽然案件尚未经法院判决,但销售“翻墙”软件的杨某,自己已然翻进了看守所的高墙内。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以及为非法广播电视接收软件提供下载服务、为非法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接收提供链接服务等营利性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2020年,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机关、国家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对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深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促进执法司法公平公正,按照教育整顿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现就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向您发出如下倡议:
如果您是领导干部,请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如有以下行为,您的干预行为将被记录在案,同时报告同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翻墙回来电脑微信,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如果您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请严格遵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如有以下行为,办案人员将全面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主动向本级或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如果您是司法人员,请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如有以下行为,一经查实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如果您是普通群众,请您自觉遵守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在涉及个人司法案件或执法司法行为时,不要请托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违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干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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