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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接受晓峰的委托,指派乔治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辩护人通过会见晓峰了解案情,认为本案晓峰情节较轻,且传播范围有限,恳请贵院对晓峰适用缓刑。

  晓峰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检察机关定性准确,本案存在对晓峰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换言之,本案晓峰所涉罪名系情节较轻、刑罚较轻的犯罪。故,晓峰满足刑法第72条所规定的缓刑的前提条件,即罪名条件与认罪条件。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自然就能够细化为本案是否“情节较轻”与是否“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的核心问题。

  一、晓峰是在境外平台上传涉及淫秽信息的视频,传播范围有限,并未实质性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晓峰适用缓刑存在事实基础。

  传播淫秽物品罪,终归是一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型的犯罪。而刑法第2条规定得很清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型犯罪所保护的法益终归是要回归到保障我们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的。

  而在本案,检察机关在起诉过程中,其实忽略了推特这个软件的基本属性,将“浏览量”=“在我国的或者我国公民的浏览量”。

  首先,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晓峰是通过外网登录“推特”,上传涉案淫秽信息。但是,可以确定的是,直到目前,国家防火墙的工作机制还是采用的黑名单模式,也就是例如Google、推特这种在黑名单上的境外网站及应用无法从境内直接访问。而想要登录“推特”账户从而看到晓峰所上传的信息,必然需要绕过相应的IP封锁、内容过滤、域名持、流量限制等,实现对网络内容的访问,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讲的“翻墙”。

  结合国务院印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的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翻墙”均被列为是违法行为。近些年来,因“翻墙”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例更不胜枚举。

  因此,晓峰所上传的视频,并非公开途径可以下载,具有隐蔽性;且若我国公民想实际观看到晓峰所上传的信息,必然会违反我们国家的行政法规,同时结合我们国家公民普遍守法的现状看,晓峰所上传视频的传播范围其实是很有限的。因此,检察机关将“浏览量”=“在我国的或者我国公民的浏览量”的计算方式,其实是将妨害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与妨害他国的社会管理秩序混合的情况下,从而得出的结论。

  其次,Twitter上显示的“查看次数”包含了自动播放次数、重复点击数、自点击数、无效点击数等,不能等同于为“实际被点击数”。

  根据Twitter的用户习惯,只要滑动推特界面,未点击观看视频内容,Twitter系统会自动产生“查看”次数;注册者自己本人滑动界面也会产生“查看”次数,未传播也会产生实际被点击数;同一个人多次刷新、点击系统也会自动产生多个查看数。单次点击可能产生了两个或多个“查看”次数。因此,基于Twitter系统的运行特点,显示的“查看”次数中存在自点击数、重复点击数以、无效点击数及滑动界面未点击查看视频的情况下系统自动播放生成的虚高点击数。

  因此,在点击数前强调“实际”在立法本意上是为了让点击数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传播人次,即相同的IP地址(个人)的、多次点击只能计算一次,否则可能出现同个人点击了同个视频25万次导致“情节特别严重”的极端现象,明显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观点引自陈巍教授(中国公安大学)《关于“实际被点击数”问题的探析》一文 )。因此,从实际情况看,在无法剔除同个IP重复点击的数量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认定本案的实际点击数量达到47万次。

  最后,辩护人并不是想强调晓峰无罪,而是,希望本案真正能够落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原则,在认定晓峰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对晓峰降低量刑档次以及刑罚适用方式。本案检察机关在起诉过程中,对于实际点击次数,即晓峰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的传播范围存在两方面的误区,一方面,从纵向角度,Twitter上显示的“查看次数”包含了自动播放次数、重复点击数、自点击数、无效点击数等,不能等同于为“实际被点击数”。在本案没有经过鉴定区分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将“点击数”=“实际被点击数”;另一方面,从横向角度,Twitter作为一个被我国禁止登录的软件,而目前在没有查实这些浏览量究竟有多少是我们国家的公民或者在我们国家境内登录浏览的情况下,用我国刑法去保护境外的社会秩序,显然是很滑稽的。况且,在境外,晓峰所传播的内容也未必非法。

  因此,辩护人认为,虽然我们国家没有适用“无罪推定”,但起码明确规定了“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原则。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没有争议的,即晓峰传播了所谓的淫秽物品,晓峰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但是,就传播的数量本身处于存疑状态。正如湖北省高院的向伟法官的表述:“当证据存疑时,法官需要在‘可能放纵犯罪’与‘冤枉无辜’之间作出一种价值取舍。”而在本案亦是如此,虽然还没有上升到冤枉无辜的程度,但本案的核心焦点就是晓峰的刑罚适用问题,即晓峰究竟是否还需要被收监,是否还会继续被剥夺自由的问题。因此,本案在传播的数量本身处于存疑状态的前提下,本案完全可以折中处理,认定晓峰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对晓峰适用缓刑。

  二、司法判例,是指导法律工作者工作的基础。与本案相类似的案件,多数都被宣告了缓刑,因此,本案适用缓刑,存在案例基础。

  作为司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类案同判”在不同法律体系中均承载着重要的功能,同时又表现为各自的特定样态。而在我国“类案同判”在2020年7月以及2021年分别被明确记录在《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中。

  经过案例检索发现,近两年,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曾就“在推特上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进行过多次的实践研究。故,辩护人恳请贵院参考上海法院的司法惯例对晓峰从轻处罚,在能够适用缓刑的基础上对晓峰适用缓刑网络翻墙收费还是免费

  而且,从实际情况上,上述案例中,嫌疑人之所以传播其本人拍摄的淫秽图片和视频的目的是卖淫。但是,即使存在着行政处罚的卖淫的行为,上海法院最终还是对一众嫌疑人、被告人适用了缓刑。

  本案晓峰涉嫌的罪名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的均是图片,没有视频,而且总点击量总计为469097次。而晓峰传播淫秽物品的目的不是为了卖淫,不是为了招嫖,只是在自娱自乐。司法本身是需要衡平各地区之间的法律差异,而广东作为一个与上海齐名的省份,从法律适用条件与综合情况看,当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因此,贵院可以参考上海法院的做法对晓峰适用缓刑。

  三、晓峰本身有心理上的疾病,基于此晓峰也专门做了心理诊疗,而且,辩护人也对晓峰的社区环境进行了调查取证从而得出对晓峰适用缓刑对社区影响不大。因此,本案适用缓刑,存在群众基础。

  首先,本案晓峰有传播涉及自己的淫秽内容的信息,但从根本上讲,也是因为晓峰在性取向上存在心理疾病。在晓峰取保候审后,晓峰也配合家属前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进行诊断,根据医生的诊断证明,晓峰“存在恋物癖好”、“暴露癖好”。医生给出的诊断意见也反馈建议晓峰“注意情绪变化,建议心理治疗,防冲动行为。”因此,晓峰也接受了心理诊疗,并在心理医生的帮助下,逐渐恢复正常生活。

  其次,针对本案辩护人也前往晓峰所生活的地方进行了走访调查,寻找了21名证人,调查了解核实了晓峰的情况。证人的涵盖了晓峰的村长、村书记、老师、前同事以及晓峰的朋友。

  通过晓峰的朋友,辩护人了解到晓峰从小到大的表现良好,之所以牵扯到本案,即传播淫秽物品,可能是受了互联网不良的影响。当然晓峰自身的心理疾病也是很重要的原因,另一方面,晓峰在案发后,也积极地向本案的报案人寻求谅解,希望能够弥补被伤害的社会法益,报案人也接受了晓峰的道歉。

  通过晓峰的村长、村书记以及老师,辩护人了解到晓峰是村里的长辈看着长大的,以往的社会经历较为淳朴、单纯。本案晓峰也是初犯、偶犯。当辩护人询问村书记是否可以对晓峰进行监督帮扶时,村书记也坦言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对晓峰进行监督,进行社区矫正,而且,村里也有较为良好的条件,为晓峰的社区矫正提供作用力。

  通过晓峰的前同事,辩护人了解到晓峰因本案也受到了很大的中伤,尤其是本案案发时,互联网、微信等等都传出晓峰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晓峰也经历了社会性死亡。辩护人认为,晓峰前期的羁押以及后期的社会性死亡的情况也完全让晓峰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如果再将晓峰羁押,反而是在破坏已经修复好的法益。

  最后,不得不承认,正如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与辩护人沟通的情况,诚然,本案在案发时对报案人造成了一定影响,甚至造成了所谓的“社会恐慌”。但这些影响当然不排除是因为晓峰被羁押,晓峰的推特账户被不明真相的人得知、传播后而造成的结果。但是,如果真正落实到本案的证据材料,即晓峰所拍摄的视频、照片等等,涉及到本案报案人的照片,并不具有淫秽性,具备淫秽性的反而是晓峰的自拍以及晓峰从视频网站中下载的图片。

  而虽然对于情节较轻的评价,应当是对案件综合的评价,但是,终归是要回归到“犯罪情节”是否“较轻”。对于非犯罪行为,刑法既然并未将之上升到刑法角度,那自然意味着非犯罪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就像即使一百个治安案件也不可能等同于刑事案件,既然本案需要评价的是晓峰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那就应当落脚到晓峰传播的淫秽物品的行为是否妨害了社会秩序以及晓峰实施上述行为的目的、原因。

  另一方面,辩护人也希望本案不要以果推因、因果倒置。本案之所以可能造成一定的恐慌,恰恰不是因为晓峰的传播行为而导致。本案所谓恐慌是因为晓峰被羁押后,一些好事者将晓峰的信息传播至互联网,从而造成了舆论旋涡。而身处舆论旋涡中心的晓峰也是本次事件的受害者。晓峰的妻子被迫辞职,孩子被迫转学等等。

  正如前最高检检察长、现最高法院长张军同志的讲话就很具有代表性,“人民法院如何践行‘如我在诉’理念,说到底,就是要求法官学会换位思考,直面老百姓的揪心事、烦心事,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为老百姓多想一点、多做一点,主动担当顺民意、解民忧。”作为辩护人,也希望司法机关能够站在晓峰的角度思考一下本案的情况,报案人对本案表示接受晓峰的道歉;晓峰被羁押;晓峰被社会性死亡;晓峰在被取保候审后配合家属前往人民医院进行诊断,调整心态等等。

  本案晓峰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本案对晓峰适用缓刑,存在法律基础、事实基础、案例基础以及群众基础,恳请贵院对晓峰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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