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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起,张某皓雇佣他人,在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经营可以逃避监管、擅自访问境外互联网的“翻墙”网站,以收取套餐费用的形式为用户提供“翻墙”服务,从中非法获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皓结伙为他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翻墙免费版安卓app、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张某皓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皓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VPN具有避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绕开我国互联网防火墙的监管、非法访问境外互联网站的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否则将被处以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关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规定,本案被告人张某皓结伙为他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的行为,已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翻墙是一种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甚至会危害到国家安全,网络上非法售卖的这些“翻墙”工具(VPN软件),都是没有经国家电信部门审核的,这些软件往往存在恶意收集用户信息、浏览器劫持、恶意捆绑等危害行为,会给使用者带来网络使用安全风险。在此提醒,网络安全,事关你我,让我们携手同行,共同维护网络安全,共筑清朗网络家园!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