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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是龙岩某校初中学生。2023年4月某日的凌晨,小明擅自从校内向外翻越学校围墙时摔伤并被学校老师发现,老师在通知其父母后将小明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司法鉴定,小明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小明认为学校疏于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向新罗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学校已制定相关制度,严禁翻墙离校。小明作为该校学生,在住校学习期间应自觉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其擅自翻墙的行为已违反校规。同时,小明乘着夜色,未向值班老师请假正常离校,而是擅自翻墙离校违背常理。此外,小明受伤时年满15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其违反学校规章、翻越围墙所造成的危险性后果应具有预判能力,故小明应对自身行为承担过错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小明诉请要求学校对其摔伤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小明的诉讼请求。
学校在教育、管理、保护未成年学生过程中,负有采取措施预防发生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本案中,龙岩某学校已通过制定校规的形式来预防事故的发生。同时,学校老师发现小明受伤后,及时送医治疗,尽到了救治义务。另一方面,小明明知深夜翻墙离校会违反校规,仍故意采取隐瞒等手段,擅自翻越学校围墙,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学校在履行对未成年学生安全保障义务过程中,已尽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法官也温馨提醒大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电脑翻墙热点分享,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习惯,莫因图一时痛快,做些翻越围墙等危险举动,导致不可挽回的损伤出现,到时后悔也来不及了。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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