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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徐某为非法牟利,在QQ群、微信群里做“翻墙”软件推广,几个月的销售额就达3万余元。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徐某因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22年1月,徐某在江苏打工期间,与同事聚餐过程中,发现同事用翻墙软件上网刷手机,好奇心驱使他向同事请教了如何操作。
2022年8月,徐某的妻子怀孕,徐某便回了寿县老家。9月的一天,其在家上网时购买了一个“翻墙”软件,并被卖家拉进一个QQ群,里面有各种各样卖“翻墙”软件的广告。徐某点击进入一家网站,发现可以自行购买“翻墙”软件,他认为这是一个商机,如果提高价格将软件链接转卖就可以获取差价,稳赚不赔。
接下来,徐某通过建QQ群和加群推送“翻墙”软件广告,客户“上钩”后就会私信他,以15元/每月(300G流量)或25元/月(1000G流量包)不等的套餐价格售卖,老客户还会有优惠p站翻墙教程。徐某通过在网站注册账号,在网站内低价购买的“翻墙”软件安装包“Clash”、“V2rayNG”卖给客户,通过加客户微信进行转账操作,收款后在网站内购买相应流量包,并在网站首页复制节点链接发给客户,客户收到软件及节点链接后,再按照徐某提供的安装教程就可以翻墙到外网,截止案发时,除去成本徐某共非法获利27255.3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在未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未获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利用个人社交账号售卖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翻墙”就是绕开相应的IP封锁、内容过滤、域名劫持、流量限制等,非法访问浏览境外服务器的相关网页内容,这是一种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甚至会危害到国家安全。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擅自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对处理“翻墙”行为有明确规定。只要实施了“翻墙”行为,都违反了国家法规,将受到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