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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30日币安创始人、前首席执行官赵长鹏 (CZ) 在承认在运营币安交易所期间违反美国反洗钱法、交了43亿美金罚款后,被美国法官判处四个月监禁。此次量刑大大低于司法部预期的至少 3 年监禁。赵长鹏运营币安交易所规模之巨与实际处罚刑期之短,形成鲜明对比。另外,赵长鹏(CZ)的4个月监禁与国内虚拟货币涉案人员动辄数年刑期亦形成鲜明对比,极大引起币圈人关注,将虚拟加密货币应用于币圈从业人员容易遇到的法律问题,拉入公众视野。

  毋庸置疑,赵长鹏重金聘请的美国律师团队针对赵案采取的辩护策略是成功的。辩护方案无论是宏观上的设计,还是上微观上的雕琢都是非常正确的,值得国内虚拟货币案件辩护律师团队学习。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Web3.0大门已经打开,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的“去中心化”虚拟加密货币市场呈现飞速增长态势。查询全球加密货币行业大数据平台coincarp,至2024 年2月15 日,全球加密货币总市值已突破2万亿美元。2024年一季度,全球加密货币交易所现货总交易总额为4.29万亿美元。全球范围内以比特币(BTC)、以太坊(ETH)为代表的加密货币以及以泰达币(USDT)为代表的稳定币共有2万余种虚拟货币、加密货币,大约有800余家虚拟加密货币交易所。2024年4月26日比特币价格突破64000美元。

  加密货币以技术先行的方式给全球货币体系带来革命性的变化,促进全球货币一体化,以此促进全球经济的融合和发展,同时也冲击着传统金融体系。也正因为此,世界各国对加密货币态度不一,有国家和地区开放且欢迎,也有国家和地区对其严格监管甚至禁止,其从诞生之日起,快速成长的同时也面临着监管和法律的挑战,其风险和不确定性也确需要得到合理控制。

  伴随着虚拟加密货币规模发展,相应涉及虚拟货币、加密货币案件越来越多,涉案金额也越来越高。2020年律师团队参与的“币圈第一大资金盘”PlusToken平台案件,经苏州瑞亚会计师事务所对平台数字货币钱包地址的交易电子账单鉴定:PlusToken平台共收取会员缴纳的比特币(BTC)31.42万个,比特现金(BCH)11.75万个,达世币(DASH)9.60万个,狗狗币(DOGE)110.60亿个,莱特币(LTC)184.77万个,以太坊(ETH)917.42万个,柚子币(EOS)0.51亿个,瑞波币(XRP)9.28亿个。所涉虚拟加密货币,以案发时价格计算达400亿人民币,以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币高点价格计算,达1200亿之巨。

  上述PlusToken平台案件被号称“币圈第一大案”, 系江苏盐城地区司法机关办理,涉案近百人被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实践中,近年来因区块链技术进步速度快于国家立法速度,虚拟加密货币去中心化和匿名化等特点,在链上链下的流动、交易路径极为隐蔽,导致虚拟加密货币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互联网络黑灰产业链中,且有逐渐发展成为未来主要洗钱通道的趋势。规模越来越庞大、案情越来越复杂,打击力度越来越大的同时,也存有部分币圈人员被无辜裹挟其中,或者轻罪被重惩现象。涉虚拟货币案件,越来越考验虚司法机关办案水平的同时,也越来越考验专业辩护律师团队的专业辩护能力与经验积累。

  黄海志律师团队作为国内较早接触并研究比特币(BTC)、以太坊(ETH)、泰达币(USDT)等虚拟货币案件的专业律师团队,已积累虚拟加密货币成功案例多起,有无罪撤案、有数罪并罚判缓刑、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后改帮信罪案、重罪改轻罪等案例。团队成功代理南京警方抓捕的徐州H某等通过低买高卖泰达币(USDT)方式帮助上游电信诈骗团伙清洗资金,被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经辩护,最终H某数罪并罚仍给予判缓刑;代理的江西赣州警方抓捕的北京榜样在线公司L某(已取保候审)等与直播工会以纸鸢平台用“跑分模式”帮助境外赌博网站清洗资金,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均频繁出现使用虚拟货币清洗资金。

  与传统意义上的洗钱相比,网络洗钱全球化程度更高、金额更大、成本更低廉,流通环节更多、更隐蔽,追查难度更大。虚拟加密货币中的主流货币包括比特币(BTC)、以太坊(ETH)、泰达(USDT)、瑞波币(XRP)等。律师团队在办理大量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中发现,在洗钱活动中被使用最广泛的为泰达币(USDT),相比其他虚拟货币,泰达币USDT 市场波动较小,风险较小,上游更喜欢利用USDT来清洗资金以降低风险。以虚拟加密货币作为工具进行买卖,主要分为场内交易、场外交易、法币交易、币币交易等模式,OTC 交易所向用户提供主流虚拟资产的现货和衍生品交易服务。

  研究相关法规政策变化可以获悉我国政府对虚拟货币态度演变过程。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规定,涉案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属于货币。但上述规定未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的财产属性,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转让。

  2021年4月和6月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明确定性ICO本质是一种非法金融行为,应立即停止。与此同时,国内三家头部虚拟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火币、币安、OKEx(2022年1月18日欧易公告欧易OKEx更名OKX)接连“官宣”退出中国大陆市场。

  虽然,我国政府将比特币(BTC)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但因世界上有119个国家和四个英国海外领土承认加密货币合法,境外存在大量“合法”的虚拟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允许虚拟加密货币与法币之间的自由兑换,比特币、以太币以及与法币挂钩的稳定币——泰达币(USDT)等交易十分活跃,境内仍有人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登录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这就为黑灰产业链资金跨地域转移提供便利。也正因为上述原因,以比特币、泰达币为代表的大量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掩隐罪)案件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等洗钱类案件高发。

  因虚拟货币案件所涉区块链技术复杂,技术日益创新,法律条文相对滞后,大部分司法办案人员只有法律专业背景不甚了解互联网知识、区块链技术,仍传统思维办案。实务中,不同法域的法律法规对虚拟加密货币的包容度不一,行为主体主要在哪个法域从事虚拟加密货币业务,是酌情考量的情节之一。规制互联网洗钱生态链的罪名较多,不可避免存在竞合问题,同一团伙的不同人员、同一样态中的不同环节以及同一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或不构成犯罪,也可能触发多个罪名,罪名的选择直接影响罪刑轻重。虚拟货币案件生态链中不同模块、不同主体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不构成犯罪;触犯不同罪名,适合哪个罪名,是否作为共犯处理,是否认定主从犯等,都会直接影响相应主体的刑事责任大小问题。

  而且,在涉虚拟加密货币刑事案件中,有一较普遍现象,即侦查取证受限(包括但不限于司法人员技术底蕴限制、工作技术条件限制和办案期限要求限制),大部分复杂互联网类刑事案件无法查清案件全部事实,此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极为考验案件质量,极为影响行为人最终定罪量刑。黄海志律师团队坚持一切刑事追责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刑事诉讼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疑罪从无”、“罪疑从轻”、“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亦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范所确认,在司法实践中也普遍应用。在这份坚持下,才收获多份成功案例。

  律师团队总结经验认为,在为涉比特币(BTC)、以太坊(ETH)、泰达币(USDT)、瑞波币(XRP)、狗狗币(DOGE)等虚拟加密货币案件辩护时,辩护律师需娴熟了解虚拟加密货币在区块链上的运作模式,有足够的认知才容易挖掘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信息,发现、提炼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点;在此基础上,同步深入法律研究,在虚拟货币作为犯罪工具的证据审查和认定上严谨分析,形成针对性反驳;并注重程序正义,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虚拟加密货币案件专业辩护律师团队还应结合每一案件具体案情,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

  以下为律师团队总结的、涉虚拟加密货币案件比传统刑事案件更需重点关注、突破的辩护方向和辩护要点:

  1. 首先,需要明确虚拟加密货币在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法律地位。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虚拟加密货币的监管态度不一,直接影响到相关行为的法律评价。在适用国内法处理相关案件时,若引用与案有关的国际法规则有利于当事人,亦可引用;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为当事人争取到豁免或从轻情节。准确界定虚拟加密货币在涉案地区的法律地位后,再对案件构成要件展开分析,分析指控的具体罪名,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针对指控罪名,准确厘清公诉机关必须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不满足相应构成要件,则不构成犯罪。

  (1)取证主体是否合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规定,收集、提取电子证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实务中,不乏侦查人员直接安排从事技术岗位的犯罪嫌疑人为其工作,直接将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电子数据装入证据,此情形下取得的电子数据,因收集、提取主体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要求,实为无效证据。

  (2)取证途径是否合法?因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定性ICO本质是一种非法金融行为,要求停止,其后三大头部虚拟货币交易所先后退出中国大陆市场,而虚拟货币交易所是虚拟货币案件相关电子数据证据的重要来源之一,相关数据取证工作,客观上得依赖境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网站。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根据该规定,任何人都不得私自进行国际联网,警务人员更应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欲“翻墙”取证,亦须经申请、批准,履行完备合法手续。实务中,侦查人员常忽略此规定,采取与犯罪嫌疑人同样的方式,翻墙取证,此类私自取证行为并不合法律法规规定。

  (3)取证形式是否合法?实务中,经常出现侦查机关采取拍照、打印出来让犯罪嫌疑人在打印件上签名的方式固定电子证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九条 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应当清晰反映电子数据的内容,并在相关笔录中注明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原因,电子数据的存储位置、原始存储介质特征和所在位置等情况,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具体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常无视或忽视此规定,未在相关笔录中注明采用该种方式固定证据的原因、相应存储位置、介质特征和所在位置的说明。此种情况,固定的证据,因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要求,应为无效证据。

  (4)取证手段是否合法?任何侦查活动都应当合法,电子数据取证亦是如此。如电子数据取证时侦查人员使用暴力、威胁、引诱等方式,该电子证据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实务中,存在通过偷拍偷录、非法窃取等侵犯他人隐私权等方式获得电子证据,存在通过雇佣不具备取证主体资格的黑客高手,恶意侵入个人终端设备的方式获得电子数据证据,这种方式获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使用。因此,在办理网络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注重对电子数据来源及获得手段进行审查核对,发现违法,针对性开展辩护。

  (5)见证人问题。在涉虚拟货币案件中,通常还会出现“缺失见证人”或“见证人主体不适格”情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要求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原始存储介质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提供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对无法确定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或者无法签章或者拒绝签章的,应当在有关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章。

  实务中,经常出现“缺失见证人”情况;另外,也经常出现同一个见证人在同一案件中多处重复出现,辩护律师可以考虑申请核实见证人身份,存有查出见证人实际上侦查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辅警等聘用人员可能,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见证人条件。见证人问题,也可能会导致案件部分证据不合法,相应证据不得采信。

  实务中,一般侦查人员并不比有经验的专业刑辩律师更懂证据规则。虚拟加密货币案件电子数据是案件证据的根源,很多其他证据由该电子数据衍生得出,包括全案的指控金额数据是从外网下载获得,然后由侦查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该电子数据计算得出指控金额。电子数据贯穿案件始终,对案件事实认定起核心作用,若能针对电子数据展开有效反驳甚至推翻,会对扭转案件产生非常关键的作用。律师团队应当针对相关联的证人证言、电子数据、会计审计报告进行重点比对,若出现不合法,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1)对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从审查核对介质存储硬件是否扣押封存完好,着手开展辩护工作。扣押封存电子数据有无全程录像,是否严格按照要求扣押封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十一条 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封存:(一)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或者启动被封存的原始存储介质,必要时,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和硬盘、存储卡等内部存储介质可以分别封存;(二)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照片应当反映原始存储介质封存前后的状况,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必要时,照片还要清晰反映电子设备的内部存储介质细节;(三)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

  (2)对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的,从审查核对是否符合要求,着手开展辩护工作。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如客观原因无法以扣押封存方式提取电子数据,可以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冻结电子数据、调取电子数据。

  律师可以重点辩护,采取这几种方式提取证据须具备特定前提条件,得符合规定条件。比如,现场提取电子数据,必须符合《规则》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提取电子数据:(一)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二)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三)案件情况紧急,不立即提取电子数据可能会造成电子数据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关闭电子设备会导致重要信息系统停止服务的;(五)需通过现场提取电子数据排查可疑存储介质的;(六)正在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应用程序关闭后,没有密码无法提取的;(七)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对现场提取电子数据,还得遵守特定要求。《规则》第十八条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提取的数据存储在原始存储介质中;(二)不得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应当在笔录中记录所安装的程序及目的;(三)应当在有关笔录中详细、准确记录实施的操作。这些均是虚拟货币案件专业律师可以辩护的要点。

  (3)对打印、拍照、录像方式固定证据的,从审查核对否符合要求、是否具有完整性,着手开展辩护工作。《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二)存在电子数据自毁功能或装置,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三)需现场展示、查看相关电子数据的。根据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固定相关证据后,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还应当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但能够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提取电子数据。

  完整性方面,律师团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经常为方便办案,将本应作为兜底取证方式的打印、拍照或录像方式,作为最便捷最常用的方式。而打印、拍照、录像最容易造成片面性、不完整性,辩护律师应当重点核对内容完整性,有无发生断章取义,导致加重当事人责任。

  根据规定,侦查机关提取电子数据时,不可以对原始介质存储硬件直接读写,应当使用专业的取证系统采取只读或者其他保护技术操作,并拷贝数据到专用的硬盘中,根据规定,侦查机关会在《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或《电子数据检查工作笔录》标明数据拷贝前后的完整性校验值,二者应该前后一致,如果不一致,或者缺失校验值,证明数据内容真实性存疑。

  在黄海志律师团队办理的案件中,不止一次出现公安侦查人员让懂技术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地使用电脑翻墙到外网下载数据。下载前没有对数据计算MD5值(完整性校验值),仅有下载之后的数据MD5值。该种取证,既因取证主体、取证手段不合法,同时也因没有完整性校验值无法证明数据具有真实性,导致证据无效。

  (5)在虚拟货币类案件中,律师团队还应充分注意,电子数据往往还会因为:取证人下载数据过程对原始数据有删减、修改、优化,导致数据不真实;重复下载、重复计算,导致数据不真实;没有对虚拟数据、冗余数据、测试数据予以排除,导致数据不具有真实性。这些都是辩护律师团队应该重点关注的地方。往往不经意间,能发现控方证据体系的缺口,通过小缺口进而实现大突破。

  律师团队接触到的虚拟货币案件中,发现控方往往会通过对上下游交易钱包地址性质进行归类,以此推定交易人明知所交易的对象为上游犯罪赃款。实务发现,侦查人员并不容易向交易平台直接取证,迫于无奈,就通过侦查手段,譬如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地址的归集实验查找获得网络赌场的钱包地址,再溯源查找交易对象交易虚拟货币钱包地址,通过地址比对,得出交易人接收了上游犯罪赃款货币的结论。这种对交易钱包地址的性质推定,实质上非常不严密手机翻墙都能干什么用的,因为,此时查找的该地址既有可能是交易平台的“主钱包地址”,也有可能是交易平台的“临时地址”。通过对虚拟货币交易钱包地址属性识别区分提出质疑,往往也能实现有效辩护。

  5、辩护律师可以跨学科组建由法律专家、区块链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分析师组成的辩护团队,充实辩护力量。

  为指控虚拟货币案件,控方往往会调集法律人才、技术专家等多方力量,展开侦查、审查,完成指控。同样,为高质量辩护,辩方及当事人除了必要法律人才应对外,也应引入技术专家、财务分析师充实辩护力量,通过解释比特币交易的复杂性,如地址混淆、混币服务等,以说明单纯的比特币等虚拟加密货币交易并不等同于犯罪。利用区块链的透明性,追踪涉案虚拟币的流向,分析存在合理的商业或个人用途,存有合法可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比特币或其他虚拟货币来源于合法途径,如加密货币投资收益或其他数字经济活动。从而质疑犯罪指控能否成立,或是否应当获得从轻、减轻处罚。多人才,多角度审视案件,形成全面的有力辩护。

  专业的虚拟货币案件律师团队解决个案时,须针对具体案情及控方既有证据体系,进行详细、专业、周密的论证,在此基础上,与当事人协商宏观辩护方略,同时微观上寻找有利、有力的辩护点,周密有效开展辩护。细节上,辩护律师团队应全面、准确指出控方证据收集过程、形式、内容中存在的合法性、真实性问题以及瑕疵。想司法机关尽可能多地提出疑点,通过一个个问题,形成问题群、问题集群,以此引起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整个案件证据体系产生怀疑进而采纳律师意见;问题群也可以作为谈判筹码为当事人争取从轻量刑发挥重大作用。在部分案件中,还可以通过集中力量打一个证据体系缺口,进而实现案件整体突破,最终采信辩护律师团队“疑罪从无意见”或“疑罪从轻意见”。

  无论是辩护律师、还是涉案当事人,都要清醒认识,“有罪辩无罪”固然最好,若能“此罪辩彼罪”、“重罪辩轻罪”,也是成功。

  在以专业应对专业的道路上,唯有用心才能形成有效制衡,唯有熟能生巧,才能娴熟设计宏观方略,得心应手处理微观细节,驾驭整个案件。

  黄海志律师,前检察官,法律硕士,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观韬复杂案件研究院副院长,江苏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无罪辩护》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苏州大学法学院《无罪辩护》优秀无罪案例收录者;做过律师的律师(无罪撤案)、做过法官的律师(无罪不起诉),黄海志律师办理十多起无罪成功案例,拥有丰富的刑事无罪辩护经验。

  黄海志律师团队擅长Web3类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涉掩隐罪、帮信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等跑分洗钱类刑事案件,处理多起币圈OTC交易、虚拟货币导致银行卡冻结申诉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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