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翻墙用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上外网应该通过指定的接入网络与国际联网,而且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如果办理了这些合法手续上外网,而且浏览一般信息的话,该行为是不违法的。
但是通过非法“翻墙”软件私自上外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则属于非法进行国际联网。公安机关有权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上述的违法针对的是“翻墙”的行为,但是即使是合法上外网,如果浏览的是一些违法不良信息的话,那同样可能构成违法,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注意,这里同样只是针对“浏览”行为,而不要求有分享或出售信息等“传播”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上述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脑翻墙用,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提及的刑事责任,也不是只有在传播的时候才构成,也无论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即使仅仅为了满足个人观看心理,也可能构成。例如“翻墙”浏览下载涉及暴力、血腥等恐怖主义音视频资料的,超过一定数量,也可能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现实中的案例已经不止一个。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项的规定,明知是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资料而持有的,“电子音频视频资料五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二十分钟以上的”,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所以,“翻墙”上外网不仅违法,而且如果接触一些违法不良信息的话,还容易使自己处于被罚,甚至是刑事处罚的边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