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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两年来,伴随着人们对于“山东于欢案”“昆山于海明案”这些热点法治事件的关注,有关“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这些法律专业名词逐渐步入公众的视野。

  最近在河北省涞源县的一个小村庄,村民们也都在热议这个话题,讨论的起因是在去年夏天的一个深夜,一名男子携带凶器,闯入村东头的王新元家,一家人在反击的时候造成了入侵者死亡的后果,那王新元一家的行为算不算是“正当防卫”呢?

  让村民们悬着心的王新元一家,就住在村东面这个半坡上。坡下有一条河,坡上是一条公路,紧邻的两处住宅其中一家早已经搬走,另外一处是早已经废弃的老屋,仅剩的王新元一家也有半年多的时间没有人住过了。2018年7月11日,有人深夜翻墙闯进王家,在双方冲突过程中,闯入者死亡,王新元和他的妻子赵印芝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逮捕。

  小村庄里发生命案,震惊之余,村民们也都在讨论一个话题:那就是王新元一家的行为算不算“正当防卫”呢?

  保定市涞源县邓庄村村民:虽说王新元现在关着,关着也得调查有一个说法,就是再怎么判,轻判还是重判,得有一个讨论,得有一个说法是不是。

  那名深夜闯入的不速之客究竟是谁?又为什么与一家人发生了如此巨大的冲突?这桩看似突如其来的惨剧,其实早已在一年前埋下了伏笔。

  王新元和赵印芝夫妻俩有一儿一女,儿子王鹏今年27岁,已经成家,平常不住在家里,女儿晓菲今年22岁,正在上大学,而这起事件的起因就要从晓菲在一年前认识的王某说起。

  当我们说到发生在河北涞源的这起案件时,总会和前一段时间发生在昆山的“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件”进行比较,而这两起案件有一个重要的不同之处,那就是事件的起因。于海明案件中涉事双方之前素不相识,是在大街上因交通原因产生争执,而在涞源的这起案件发生之前,王某曾经追求晓菲遭到拒绝,之后多次骚扰和侵犯晓菲一家人。这也让这起案件的是非曲直变得更加复杂。

  据王新元的儿子王鹏介绍,最近几年,他们一家人的生活并不顺利,先是父亲在干农活的时候,从家门口的一棵树上跌落摔伤,腿上留下了残疾,不久之后,他又遭遇了车祸,从此无法再干重体力活。家里两个顶梁柱接连发生事故,让一家人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为了补贴家用,赵印芝开始到北京打工。2018年2月,晓菲放寒假后来到母亲打工的餐馆做服务员,由此认识了王某。王某也在这家餐厅做服务员。2018年4月28日,晓菲到北京找母亲,就在那一天,王某向晓菲表白并遭到了拒绝。

  晓菲以为事情就此告一段落,却没想到,这只是噩梦的开端。这是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开具的一份受案回执,是晓菲遭遇王某猥亵之后去报案的凭证。事发于2018年4月29日,也就是王某向晓菲表白遭拒后的第二天。据晓菲回忆,当天晚上在打工的餐厅附近,王某阻止晓菲回到住处,并且拿走了她随身携带的手机和钱包。

  晓菲回忆,当晚王某的状态非常疯狂,让晓菲答应和他做男女朋友,再次遭到晓菲拒绝后,王某恼羞成怒,在凌晨一点多的时候将晓菲带到了一个地处偏僻的停车场,对她实施了猥亵行为,直到凌晨四点,晓菲的母亲和同事才找到了她。

  晓菲:我母亲当时看到我那个状态,我身上手和胳膊被他控制了一晚上,整个手 胳膊上面都肿上来了 还有瘀青之类的,我身上浑身都是土,我母亲可能就是猜到了我就跟我妈说,什么都别说,赶紧送我回家吧 因为家是我的安全区嘛,我就赶紧想回到家里。

  对晓菲来说,家就是她的安全区域,但王某却轻易地逾越了这条安全线,三番五次的闯入到晓菲家里和她就读学校,因此,一个更加严峻的问题摆在了一家人的面前,面对这样一名入侵者,他们该如何应对呢?

  这是河北省涞源县乌龙沟乡派出所的报警登记表,记录了王新元一家曾经在2018年5月到7月之间,曾因王某骚扰而报警的四次记录,不仅如此,晓菲就读的学校,还专门制定了针对王某的应急预案。那么在这两个月的时间里,王某究竟做了什么,让一家人甚至是晓菲的学校都处于严阵以待的状态呢?

  2018年四月30日,晓菲与赵印芝从北京回到了河北老家。而王某通过餐厅的同事打听到了晓菲一家的住处,于2018年5月1日,一路追到了晓菲的家里。

  据王鹏说,虽然经过派出所的调解,依然没有对王某起到作用。五一假期结束,晓菲回校上课,王某又追到了她的学校。

  晓菲:他前后去过我学校两次,第一次去的时候,就在学校里面乱晃荡,刚好碰到我,我当时也是自己一个人,面对他,一看到他我就感觉很害怕,我当时给我父母,给我朋友联系,让他们过来救我吧

  接到电话后,家人立即把晓菲带回家里,第二天一早,也就是2018年5月17日,一家人再次来到乌龙沟派出所报警。

  一家人从派出所回家后不久,王某再次闯入他家。根据报警案件登记表记录的内容,当时“王某持刀到王新元家要求与其女儿见面,双方发生口角纠纷”。警方赶到时,王某已经跑到了附近的山上。当晚,惊魂未定的一家人不敢再呆在家里,住到了来源县城的一家宾馆。

  当一家人返回家里后,王某又来滋事。根据警方的报警记录,“王某到王新元家称自己若见不到王新元女儿,就在王新元家服毒自杀,王新元报警后,王某逃离。

  王某三番五次到晓菲家里滋事,对一家人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晓菲在家的时候不敢睡在自己的卧室,每晚都换到杂物间、储藏室等等不同的屋子。王鹏跟朋友借了两条狗,家里还安装了监控和报警装置防备王某的突然侵袭。晓菲的学校设计了一个专门针对王某的应急预案。

  自从2018年5月29日,王某离开王新元家后,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再露面,这让王新元一家一度以为王某已经放弃了对晓菲的纠缠,然而,时隔不到两个月后的一个深夜,王新元家院子里一阵异常的响动,让一家人放松的神经再次紧绷起来。

  2018年7月11日晚上下着小雨,王鹏没在家,王新元、赵印芝和晓菲早早的就睡下了。十一点多,家中的狗突然叫了起来。

  晓菲:听到狗叫,然后我父亲就惊醒了嘛,然后拉开窗帘往外看,就看到他翻墙进到我们家来了,当时我父亲就特别着急嘛,连衣服都没有来得及穿,就冲出去,还跟我说,让我打电话报警。

  根据报警记录“2018年7月11日晚23点06分,报案人赵印芝打电话称王某来到我家,对我一家进行殴打”。

  而根据警方调查的结果,事发当晚,王某手持甩棍水果刀翻墙进入王新元家,与一家人发生肢体冲突,冲突期间,王某使用甩棍、水果刀致晓菲腹部、赵印芝手部、王新元胸腹部、腿部及双臂受伤。晓菲使用家中菜刀的背部击打王某背部、王新元使用木棍、铁锹击打王某,并使用菜刀劈砍王某头颈部,王某倒地后,赵印芝使用菜刀劈砍王某头颈部,王某颈部受伤严重死亡。经鉴定,王某符合颅脑损伤后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8年7月12日,来源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王新元、赵印芝和晓菲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8日,王新元、赵印芝被涞源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这一案件经过媒体传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讨论的内容也从具体的案件延展到相关的法律问题。比如什么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何来判定“防卫超出了必要的限度”等?我们来听听相关法律的规定和专家的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而对于发生在河北涞源的这起案件,有专家认为,应当把2018年7月11日事发过程分成两个阶段来分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熊秋红:第一个阶段,这个侵害人就是深夜翻墙,而且持有凶器,就进入到了防卫人的家里。这种情况而且我们从案件这种情况案件事实表明就是说,他已经直接的造成这一家三口受害了。所以就是这一家三口那么他们的生命安全已经受到了这种暴力的这种犯罪的这种侵害。 所以这种情况下,这一家三口无疑他具有正当防卫的这种权利。所以第一个阶段,就说这一家三口构成正当防卫应该是没有什么争议的。

  专家指出,这一起案件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案件发生的地点是在当事人的家里。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本身就已经构成了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这一阶段,赵印芝曾经有一个用菜刀连续劈砍王某颈部的行为,这也是案件引起普遍争议的一个焦点。如果说正当防卫针对的应当是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那么王某倒地后能不能说明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赵印芝这一行为是否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呢?对于这一点,办案的公检两方似乎也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在王新元、赵印芝被羁押期间,涞源县检察院曾向涞源县公安局发出一份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检察院经审理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赵印芝,理由是其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变更强制措施不至发生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因此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赵印芝变更强制措施。 而根据警方对这份检察建议的回复来看,来源县公安局认为不宜采纳这一意见,理由之一是“受害人王某倒地后赵印芝在未确认王某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持菜刀连续数刀砍王某颈部,主观上对自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具有伤害的故意,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那么赵印芝的行为究竟有没有超出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如何来考量呢专家认为,对于防卫是否超出限度,以及如何判断侵害是否停止苹果手机用哪个翻墙好,要从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出发,并且要根据当事人当时所处的状况来进行分析判断。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熊秋红:因为我们从日常生活经验出发的话,那我们是否还会担心,这个侵害人他虽然倒地了,他会不会再次起身,或者是说他再利用其它的工具,来继续进行侵害的行为。

  即便一家人的防卫具有正当性,但是从案件的结果来看,王新元一家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却造成了对方死亡的严重后果,这是否是认定“防卫过当”的一个因素呢?法律中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司法实践中,“重大损害”的认定比较好把握,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对复杂。我们来看看类似案件是如何认定的。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件都是有关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典型案例。

  备受关注的于海明案件入选其中,在这一案件的论证过程中有人提出,于海明本人所受损失较小,但防卫行为造成了刘某死亡的后果,二者对比不相适应,于海明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论证后认为,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实害行为也包括危险行为,对于危险行为同样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认为“于海明与刘某的伤情对比不相适应”的意见,只注意到了实害行为而忽视了危险行为,这种意见实际上是要求防卫人应等到暴力犯罪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才能实施防卫,这不符合及时制止犯罪、让犯罪不能得逞的防卫需要,也不适当地缩小了正当防卫的依法成立范围,是不正确的。

  另一起入选的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件,是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纠纷,齐某翻墙进入朱凤山家滋事,冲突中朱凤山持刀刺死齐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凤山持刀刺死被害人,属于防卫过当,应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朱凤山有期徒刑七年。

  在这一起指导性案例中,检察机关对“防卫过当”的认定进行了阐释:如何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根据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时机和所处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检察机关认为: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极其复杂,涉及防卫性质争议的,应当坚持依法、审慎的原则,准确作出判断和认定,从而引导公民理性平和解决争端,避免在争议纠纷中不必要地使用武力。

  回到河北涞源的这起案件,案件在法律层面所引发的各种争议,还需要司法机关给出答案定纷止争。而对于案件的双方来说,一方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另一方晓菲的父母目前仍关押在看守所,取保候审的晓菲已经休学,她常常自责,认为一切因她而起,但对于“是不是有更好的办法来解决曾面临的冲突,从而避免悲剧的发生?”这个问题,却无法给出答案。我们也将持续关注这一案件的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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